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林琮祐
被 告 藍建南
劉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4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藍建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伍佰陸拾元,餘
由被告藍建南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