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住○○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黃筱棻即日花野商行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林幸萱
通 譯 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599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