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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2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被      告  林惠生  
            林志縈  
            林霈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52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貞遺產範圍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1
12,520元
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
自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
1.775%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