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
被 告 郭金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5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045元,及其中47,976元
自民國113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