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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張齊涵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7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000 年00月00日下午2 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375元,及其中59,258元
    部分自民國113 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