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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2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被      告  蔡逸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