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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29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趙元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竹市,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