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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30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戴琬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159元,及其中新臺幣49,444元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