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張以欣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1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玖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