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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張以欣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1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玖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