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被 告 黃宥銘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
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10月30日下午1 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16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5 日
起至113 年6 月4 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13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 計
算之利息。並自113 年4 月6 日起至113 年6 月4 日止,按
週年利率0.1845% 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3 年6 月5 日起至
113 年10月5 日止,按週年利率0.272%計算之違約金。暨自
113 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44%計算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