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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37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顏政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以被告前戶籍地址為基礎向本院提起訴訟,惟依本院查得個人戶籍資料,可知被告住居所應非位於本院轄區。茲因被告戶籍地址位於高雄市內門區,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