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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住同上
      林良一  住同上
被   告 張立陞即張榮義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嘉義縣○○鄉○○00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8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貳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