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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38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胡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672元,及其中新臺幣60,000元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