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住同上
被 告 杜明忠 住○○市○區○○路0000號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9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林耿慧
通 譯 魏諺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564元,及其中新臺幣29,698元自113
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