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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林鴻儒  
被      告  蔡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4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39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