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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42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吳梃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006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