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444號
原      告  中信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被      告  甘展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發覺原告於言詞辯論前即遭解散登記,解散前所登記代表人是否仍有法定代理權應予釐清,故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攜帶足證其法定代理人確有法定代理權相關證據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