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444號
原 告 中信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被 告 甘展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發覺原告於言詞辯論前即遭解散登記,解散前所登記代表人是否仍有法定代理權應予釐清,故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攜帶足證其法定代理人確有法定代理權相關證據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