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48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訴訟代理人 林鴻仁
被 告 吳俊賢即台灣達爾發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0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7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