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住○○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陳省吾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49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12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林耿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69元,及其中新臺幣29,658元自
民國113 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