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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5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張祐甄即綠花椰國際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5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12月27日上午11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810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86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 年9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