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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543號
原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煥獎  
訴訟代理人  謝冠群  
            林珮華  
被      告  亞帝飯店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施嘉鎮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43號給付水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