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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5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      告  曾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