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56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李證賢  
被      告  劉玲芳即劉采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2時在本院 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請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㈠原告於本件係主張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請求?㈡若是,請提出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9日事故發生時機車執照係屬吊銷中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