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64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劉怡君(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是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對被告劉怡君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劉怡君已於起訴前之113年7月2日死亡,有本院職權調閱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列印畫面在卷可憑,是原告起訴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依前開說明,無從命補正,應予裁定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