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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6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何秀美即何凰菱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臺南○○○○○○○○仁德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147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1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