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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宜人  住○○市○區○○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徐宜人  
           住同上
被   告 吳秀梅即台中楊麵線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楊明霖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1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月21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 萬7801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
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