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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7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  
被      告  馬騰兼馬端陽即馬海龍之繼承人     

            馬崇倫即馬端陽即馬海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馬騰」記載,應更正為「馬騰兼馬端陽即馬海龍之繼承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二記載之內容,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二所載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一: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時間(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年息)
1
14,102元
113月5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1日止
1.775%
113月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附表一: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起訖時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息)
1
14,102元
113年6月2日起至113年10月21日止
1.775%之10%
2
113年10月22日起至113年12月1日
2.775%之10%
3
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