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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陸威達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益  
訴訟代理人  鄭振堅  
被      告  童泓翔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李宗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