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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7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蔡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4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 月23日下午2 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404元,及其中新臺幣77,698元,自民
國113 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