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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被   告 陳慧琳即陳柳臻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
           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5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1 月15日下午1 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545元,及自民國113 年
  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3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