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75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林純秀
馬明豪
被 告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吳宜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被告所為之給付,除新臺幣(下同)82,56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8日起至114年1月28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外,尚有短少利息3元。該短少利息3元,究係如何發生,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