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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79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陳旻瑄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79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4日下午2 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738元,及其中新臺幣4,457 元自民國113 年8 月5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442 元自民國113 年8 月5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6,131 元自民國113 年7 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57,726元自民國113 年11月5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7,982元自民國113 年8 月5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