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79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馥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196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89%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8日前之利息為157,743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207,93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7,939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