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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81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孟均  
被      告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吳宜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6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新臺幣)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70,679元
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113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4月14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
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