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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81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孟均  
被      告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吳宜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67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67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