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81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孟均
被 告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吳宜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67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67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