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22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 告 林盈庭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22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57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
一成加付違約金,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