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44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 告 迦吉國際有限公司即秉新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昱廷即林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442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5 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681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7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