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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38號
原      告  鄭清福  
被      告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被      告  歐陽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歐陽俊德住所「臺南市○○區○○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街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