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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陳志瑋 
被      告  郭肯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5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13年2月20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