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56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蔡慶堂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 (臺南○○○○○○○○歸仁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56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2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627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5月7日起,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數個行動電話服務(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並簽立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暨契約。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及補償款
等費用,迄今尚欠新臺幣(下同)61,627元,屢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嗣遠傳公司於102年10月31日將本件債權讓與原告。業據
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
權讓與通知函為憑。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