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98號
原 告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十 七樓之0
法定代理人 曾金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善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1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