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善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發
被上訴人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