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68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高振洋
被 告 李妤馨即李宛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65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