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月英
被 告 楊曉琪即大同阿寶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6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三
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706元整,及自民國112
年8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2 年9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加付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