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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莊崇銘 
被      告  鄭明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69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萬3658元,及其中1 萬3585元
自民國113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