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717號
原 告 黃鈺涵
訴訟代理人 鄭宏龍
被 告 柯錦鳳即安南租書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剩餘儲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起訴前,是否曾以自己之名義請求被告返還儲值金,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