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7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雄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熊定心
被 告 熊定心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1,407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 年
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