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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蔡承偉 
被      告  蔡秉霖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5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 年7 月19日上午10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