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盈志
被 告 劉人仁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
0年0月00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鄭伊汝
通 譯 許培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56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1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2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違約
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伊汝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