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76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李證賢
被 告 中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勤強
被 告 段毅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受害人丹菁向原告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給付所提出之單據,及原告據此給付申請人各項費用(含膳食費、其他必要輔助器材 、醫療費用、接送費用、看護費)之單據及證明,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